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精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细化了目标任务、明确了工作措施。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落实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深入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三、《实施意见》对现行哪些政策作出规定?
主要包括户口迁移政策,以及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和“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
四、积分落户政策有什么新的要求?
积分落户政策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积分落户规则,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优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五、积分落户政策放开了租赁住房落户后,具体可以在哪里落户?
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直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六、现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学生毕业后想回农村老家创业,可以在哪里落户?
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七、户口迁移政策将会有哪些创新?
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与无锡、常州等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八、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还没在城镇落户前,如何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我市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度。
九、如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坚持“两为主”原则,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完善招生入学政策,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逐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吸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或数量。通过多种途径,缓解教师编制和教育用地紧张局面。
十、非户籍人口享有城镇就业服务有哪些规定?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对具备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统筹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等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满足各层面就业岗位对劳动者的需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帮助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岗位。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常住地认定服务,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十一、非户籍人口享有劳动保障权益有哪些规定?
推进来苏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加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力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完善符合苏州实际的被征地农民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经办服务,推动持有居住证人口、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人群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卡与居住证挂钩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低作用。突出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有效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十二、非户籍人口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规定?
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对非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加强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订管理,由用人单位无差别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放宽条件限制,鼓励劳动年龄段非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引导非户籍人员的学龄前子女通过父母参加积分管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连续参保。
十三、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有哪些规定?
为农业转移落户人口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业转移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
十四、进城落户农民享有城镇住房保障有哪些规定?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我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并及时动态调整。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需求。
十五、非户籍人口享有社会救助服务有哪些规定?
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改革,鼓励引导有条件地区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等常住人口均等化。实现临时救助制度覆盖所有常住人口,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非户籍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申请临时救助的权利。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解决好滞留3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
十六、“人钱”挂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同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合理流动。
十七、“人地”挂钩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规定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在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测算指标体系中强化户籍人口城镇化变化率指标,落实“人地挂钩”要求。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新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
十八、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原有农村的产权如何保障?
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鼓励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三项权益,不得以退出上述三项权益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有效途径。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