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身份证 办理居住证 办理港澳通行证 办理护照 办理出生证

2016-08-11 19:00 阅读 1,633 次 评论 0 条

  平时办理各种各样证件总是不知道去哪办?怎么办?今天小编就来为你一键解答!赶紧收藏起来!

1办理身份证

  上海户口办理:

  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可以啦~

非上海户口办理:

目前只有有《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天津、江西、湖北籍来沪人员,可以异地办理哦~

符合办理条件的来沪人员,可到就近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照后,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本市90个居民身份证拍照点的名称、地址和拍照时间,可以就近去哦~

  领证

  居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到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民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派出所核验证件质量,比对居民指纹和照片信息,确认人证一致后发放证件。

居民凭《居民户口簿》、《临时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到受理点分(县)局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办理居住证

  这一项是专门针对非上海户口的啦,上海户口的不需要办理哦~

  非上海户口办理居住证首先得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具体条件为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办理流程:

1、本人备齐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确认后签名;

3、当场拍摄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免费);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5、经主管部门核定后,符合办理条件的,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6、证件制作完成后,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7、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受理点办理: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试点区街道受理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提交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安派出所。

(2)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4)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上海市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2、办理费用

每本20元。

3办理港澳通行证

  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

2、下列外省市人员可以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或团队旅游签注;

(1)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一般就业类:在沪就业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高校就学类: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你的户口属于集体户口,可以要求学校提供户口卡,需要首页及你所在的那一页)。

3、复印件为A4规格(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面,户口卡需要复印首页,和你所在的那一页)。

4、二寸正面免冠平面彩色近照,着深色有领上衣,照片大小48X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必须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照,也可以在出入境拍照,记得拿照相回执,建议在出入境拍照)。

办理流程

1、排队拍照;

2、若办理电子版还需采集指纹信息;

3、填写《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4、排队轮号;

5、轮到后,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卡复印件、相片及拍照回执;

6、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7、交费;

8、拿回执(一定要记得拿回执,这是领取通行证的凭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

(1)领证时间为10个工作日。

(2)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出入境官方微信服务号进行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申领时间为7个工作日。

2、办理费用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办理地点

1.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办公地点:浦东民生路1500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下午17:00

单位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咨询电话:021-28951900

2.长宁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古北路788号

联系电话:021-62906290

3. 浦东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丁香路655号

联系电话:021-28945077

4. 卢湾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中山南一路599号

联系电话:021-53125110-35193

5. 黄浦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延安东路147号

联系电话:021-63280123-33562

6. 普陀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大渡河路1895号

联系电话:021-22049525

7. 静安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 胶州路415号

联系电话:021-62588800-38366/38368

8. 徐汇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天钥桥路901号

联系电话:021-64868911-37225/37226

9. 虹口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闵行路260号

联系电话:021-63242200-32326

10 . 闸北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天目中路578号

联系电话:021-63172110-41033

11. 杨浦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 平凉路2049号

联系电话:021-65431000-31274

12. 闵行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申北路3号

联系电话:021-24063900

13. 宝山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盘古路588号

联系电话:021-56608111-30520/30298

14. 嘉定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电话:021-69989125

15. 松江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松江中山东路290号

联系电话:021-57825713

16. 金山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石化街道卫零路809号

联系电话:021-67240800-65038

17. 青浦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青浦镇外青松公路6189号

联系电话:021-69714193

18. 奉贤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奉浦大道111号

联系电话:021-67100499

19. 南汇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

联系电话:021-68002869

20. 崇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办公地点:城桥镇人民路28号

联系电话:021-59611039-6071

注意:

上海办理港澳通行证和护照在同一个地方办理。需在户口所在区域办理,或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前往办理之前,最好先电话咨询一下。

4办理护照

  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及驻地在本市的现役军人

所需材料: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提交本人户口簿。

办理时限及费用

1、审批期限

(1)受理期限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程序的,当场受理。

(2)办理期限:本市居民: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外省市居民: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2、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普通护照200元/本。加项、合订、加注、延期:20元/项。

办证地点

与港澳通行证相同

5办理出生证

  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请自备,需留存医院)。

2、受委托人领证,需持有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留存医院)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请自备,需留存医院)。

办理流程

1、助产机构在孕妇孕末期或入院时,即向孕妇发放《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产妇及其家属按项目填写《申领须知》,确定婴儿姓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不再更改,并由婴儿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2、胎儿娩出后,由接生人员根据胎儿分娩情况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单》,并与分娩登记本、病历记录以及《申领须知》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3、助产机构信息报告人员于新生儿出生后7天内,依据《出生医学记录单》登陆信息系统进行直报。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产妇出院前按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单位根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等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签收登记。

6、对于在家中或途中分娩后即送助产机构的新生儿,由为其接诊的助产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7、对于在助产机构出生后死亡的新生儿,应按程序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并应当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

该《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和死亡手续;该《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和存根由助产机构归档保存,也可按产妇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交由其自行保管。

办理地点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

发表评论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