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省市职工(家属)户口进沪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外省市职工(家属)进沪审批(0327)
三、办理依据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社发[1999]56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批。
(二)审批内容
在外省市工作、户籍在外地的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老人身边无子女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转移进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效力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且与外省市所在工作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申请进沪工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家庭在上海的,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分居年满两年的;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指技能型)在高级以上(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其配偶在沪的,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是指在沪父母有特殊困难)申请进沪工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父母在沪的其它子女因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或出国定居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照顾外地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的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回沪。
3、其他职工申请进沪工作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现已离婚且单身三年以上,其子女已回沪入户的。
申请进沪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自行联系接受单位。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本人(外省市职工)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外省市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发的联系函、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1、《职工跨省市流动联系函》
2、《职工跨省市流动登记表》 必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
3 | 外省市社保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本人劳动合同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须打印个人按月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帐户明细表,社保部门盖章 |
4 | 本人在外省市的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 1份 | 纸质 | |
5 | 本人近期体检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 |
6 | 父母或本人原从上海户籍迁出证明、支内证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7 | 结婚证书、独生子女证、配偶退休证、未婚证明、上海户口簿、在沪家庭户籍资料、产权证(租赁证)等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 1份 | 纸质 | 根据本人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
8 | 在沪单位接收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月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结算表 | 原件、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在沪单位接收证明提供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月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结算表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9 | 须提供上海户口簿内全体人员同意入户证明的公证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三)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报告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各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收地址:
序号 | 区县 | 地址 |
1 | 静安区 | 静安区武宁南路241号 |
2 | 徐汇区 | 徐汇区虹桥路432号 |
3 | 黄浦区 | 黄浦区延安东路300号 |
4 | 长宁区 | 长宁路599号7楼 |
5 | 杨浦区 | 杨浦区江浦路549号 |
6 | 宝山区 | 宝山区友谊支路79号 |
7 | 普陀区 | 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 |
8 | 虹口区 | 虹口区曲阳路191号 |
9 | 闸北区 | 闸北区万荣路908号 |
10 | 浦东新区 |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
11 | 闵行区 | 闵行区莘凌路130号 |
12 | 嘉定区 | 嘉定区金沙江路28号 |
13 | 金山区 |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
14 | 松江区 | 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 |
15 | 奉贤区 | 奉贤区南奉公路9501号1号楼 |
16 | 青浦区 | 青浦区青舟路220号 |
17 | 崇明县 | 崇明县南门路118号 |
2、信函接收
序号 | 区县 | 接收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1 | 静安区 | 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静安区武宁南路241号 | 200042 |
2 | 徐汇区 | 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徐汇区虹桥路432号 | 200030 |
3 | 黄浦区 |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黄浦区延安东路300号 | 200001 |
4 | 长宁区 | 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长宁路599号7楼 | 200050 |
5 | 杨浦区 | 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杨浦区江浦路549号 | 200082 |
6 | 宝山区 |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宝山区友谊支路79号 | 201900 |
7 | 普陀区 | 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 | 200333 |
8 | 虹口区 | 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虹口区曲阳路191号 | 200081 |
9 | 闸北区 | 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闸北区万荣路908号 | 200070 |
10 | 浦东新区 |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 | 200120 |
11 | 闵行区 |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闵行区莘凌路130号 | 201100 |
12 | 嘉定区 |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嘉定区金沙江路28号 | 201800 |
13 | 金山区 | 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 200540 |
14 | 松江区 | 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 | 201600 |
15 | 奉贤区 | 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奉贤区南奉公路9501号1号楼 | 201400 |
16 | 青浦区 |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青浦区青舟路220号 | 201700 |
17 | 崇明县 |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崇明县南门路118号 | 202150 |
(二)接收时间
每周星期三或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同信函接收地址
(二)电话咨询
12333
(三)网上咨询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同信函接收部门
通讯地址:同信函接收地址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三)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业务描述
1、提交申请材料
(1)外省市职工要求进本市工作的,应先向当地县以上人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人保部门发联系函至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婚报在沪配偶处;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联系;
本市区(县)人保部门接到外省市人保部门的联系函后,由申请人向区(县)人保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在沪单位、驻沪部队中的职工(户口在外省市的),或配偶在外省市工作要求进沪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3、审核
审批机关自收到材料后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及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4、决定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六、决定公开
依法依申请公开
附 录 1
附 录 2
申请书/或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无
附 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 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 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社发[199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