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国内人才引进审批审批(0339)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受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审批内容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经审批同意的,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三)法律效力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
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新办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 |
3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份 | 纸质 | 单位第一次申报,须验原件。 |
4 | 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 1份 | 纸质 | 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 |
5 | 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 1份 | 纸质 | |
6 | 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 1份 | 纸质 |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应做验证,并出具验证证明。 |
7 | 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
1份 | 纸质 | 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8 | 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户籍证明收原件) | 1份 | 纸质 |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
9 | 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 1份 | 纸质 | 已婚未育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满16周岁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证明和学籍卡。 |
10 | 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 1份 | 纸质 | 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1、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引进人才,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
11 | 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阅后退回) | 1份 | 纸质 | 根据本人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
(三)申请文书名称
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调函》或《批复》
八、审批期限
初审期限:15个工作日
审核期限:30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15天
九、审批证件
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
序号 | 区县 | 地址 |
1 | 浦东新区 | 张杨路1996号 |
张江路39号(张江分中心) | ||
惠南镇西门大街58号(惠南分中心) | ||
2 | 徐汇区 | 徐汇区沪闵路9118号 |
3 | 长宁区 | 安西路37号 |
4 | 普陀区 | 真北路2100号 |
5 | 闸北区 | 共和新路912号6楼 |
6 | 虹口区 | 曲阳路191号5楼 |
7 | 杨浦区 | 杨浦区淞沪路605号 |
8 | 黄浦区 | 淮海东路6号 |
9 | 卢湾区 | 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1楼A室 |
10 | 静安区 | 西康路379号5楼 |
11 | 宝山区 | 宝山区友谊支路6号 |
12 | 闵行区 | 闵行区水清路332号 |
13 | 嘉定区 | 嘉定区福宁弄88号 |
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5656号(汽车人才中心) | ||
14 | 金山区 |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东二楼C211 |
15 | 松江区 | 荣乐东路2378号2楼 |
16 | 青浦区 | 夏阳街道青舟路220号 |
17 | 奉贤区 | 奉贤区人民南路150号4楼 |
18 | 崇明县 | 城桥镇新城翠竹路1501号(崇明县行政服务中心新址内) |
19 | 市人才服务中心 | 梅园路77号1楼 |
商城路660号5楼(国际金融人才中心) | ||
北京东路668号西楼9D(高新技术人才创业中心) | ||
金山区目华路185号306-9室(化工人才中心) | ||
杨树浦路248号907室(国际航运人才中心) | ||
宜山路900号B座602室(漕河泾分中心) | ||
2.网上接收
http://www.21cnhr.gov.cn/
(二)接收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具体时间见各受理点服务时间。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各接收窗口
(二)电话咨询
各受理点咨询电话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通讯地址:与窗口接收一致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www.12333sh.gov.cn
(四)电子邮件投诉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
1、关于申请的提出
(1)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和引进人才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字。用人单位备齐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书面材料后,到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2)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2、关于办理流程
(1) 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规定的条件,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15天。
(4)公示无异议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六、决定公开
依法依申请公开。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行政审批申请书
该事项的申请表需登录 http://www.21cnhr.gov.cn 网站后在线填写并打印。
附 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 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