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原件); 3、申请人(在沪方或调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接受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6、调入方和在沪方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需做学历、学位审核的,提供2份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需留存至学历审核完成方可取回。 7、双方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还需提供职称批复证明; ▲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或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聘任证书等; 8、调入方由本市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表(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9、调入方在沪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入函和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并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0、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口簿上不能准确反映出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人员,另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户口证明应如实反映婚姻状况。 ▲在沪方何时何原因进沪的书面证明到在沪方通过进沪审批后首次落户上海的户籍地派出所出具。 ▲外省市农村户籍人员须先行办理农转非手续方可申报跨省市户籍迁移。 11、婚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留原件); 有子女:结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留存的再生育审批表(二胎审批表)复印件(加盖留存部门公章)。 12、反映调入方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调入方户口原则上应落在配偶户籍地,有产权房的也可落户产权房所在地。 13、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获荣誉称号的证明,硕士、博士学位的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及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证明:当地社保中心打印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应体现出个人姓名、缴费单位名称、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等信息);在当地还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当地社保中心出具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